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1、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矿井、巷道归在构筑物里,煤矿首采工作面应该属于为固定资产,还是生产成本?
2、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矿井、巷道归在构筑物里,按税法规定,按直线法20年计提折旧,但实际服务年限为10年,那么没有折旧完的巷道金额如何处理?
3、煤矿的机器设备按税法规定按10年计提折旧,但实际使用不到5年,那么未提完的折旧如何处理?
4、因采煤工艺改变,以前的机器设备、巷道如何处理?
5、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未申请,在固定资产使用中期可否申请,并改变折旧年限?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第2和第3个问题的答案是一样的解释,如下:
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时,应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发生的相关清理支出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也走固定资产清理,增值税销项税额除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并支付清理费用和相关税费
出售收到价款,收到价款与固定资产清理差额走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所以不存在出售或报废固定资产还有未提完的折旧
4.因工艺改变,原来的设备及巷道只能出售或报废处理。
本答疑最多针对3个题目,多于3个请另行提问,谢谢您的配合!
5.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加速折旧: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