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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涉税事项

2014-09-23 17:27:23
提出如下问题:
R公司为车用燃气经营企业,Q公司具有一座加气站(未营业)。R公司欲购买Q公司股权,以拓展经营网点,并作为分支机构管理。R公司目前的操作模式为,先收购Q公司的股权,Q公司为R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运营一年后,再将Q公司注销,使Q公司变为R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一次股权收购环节,Q公司及Q公司的股东、R公司涉及哪些税种,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第二个环节,R公司吸收合并自己的子公司R公司和自己的子公司分别交哪些税种,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公司转让股权涉及以下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2、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据此,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转让股权价格公允,与股权投资成本和合理费用之和持平,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股权转让价不公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合并从税收上来说,可划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两种形式。根据《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所得税管理司,2008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两者划分的条件主要是看合并方合并时支付给被合并方的代价是以现金为主,还是以股权为主。一般来说以现金为主的是应税合并,以股权为主的则是免税合并。  

应税合并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免税合并的情况是指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收购价款中,如果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经税务机关确认,被合并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所付出的成本,应按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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