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2009年113号文件,购置汽轮机要“转入固定资产编号281”之内,这样就不能抵扣,请问作为设备的汽轮机、发电机目前有没有新政策,可不以抵扣进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2、是否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请查询《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如果不在财税[2009]113号所述的“02”的房屋、“03”的构筑物代码内则进项税可以抵扣。
3、《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代替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并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