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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回复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黔府发〔2007〕1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税范围。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的市区,包含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包括农村。 二、提高税额标准。 你公司可参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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