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属能源类制造业,先前因为受托加工一批产品,但是原材料是我公司出售给委托方的,帐务上已按受托加工产品收取加工费,并缴纳了销项税。现在知道这样处理是不对的,应该按本公司销售处理。但此业务已历经两三年,现在调帐的话能不能一次性按视同销售处理?即只在本月申报表上把所有的应交的销项税提足,至于帐务上如何把销项税计上我也不是太清楚,请老师在实务上给予详细指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此调整为补税,涉及滞纳金。
2、账务处理:将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然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期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3、请到征收所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