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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项业务继续提问

2014-10-31 07:33:2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属能源类制造业,先前因为受托加工一批产品,但是原材料是我公司出售给委托方的,帐务上已按受托加工产品收取加工费,并缴纳了销项税。现在知道这样处理是不对的,应该按本公司销售处理。但此业务已历经两三年,现在调帐的话能不能一次性按视同销售处理?即只在本月申报表上把所有的应交的销项税提足,至于帐务上如何把销项税计上我也不是太清楚,请老师在实务上给予详细指导。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此调整为补税,涉及滞纳金。

2、账务处理:将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然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期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3、请到征收所补税。



还有疑问

您说的这个路子,我也清楚,但是应该如何具体做分录呢?借:xx(不知应对应什么)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销项税。最后进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另外,由于我公司进项税额很大有1000多万,补记了销项税也不用交纳增值税的,现属自查阶段,主动调增销项税是否不涉及到滞纳金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您公司业务的会计分录为:借:以前年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销项税检查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贷:教育费附加,最后再转入利润分配。

《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其税款和滞纳金。

如果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属于纳税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也就是说,不被定性为偷税行为的,则只就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必交纳罚款。

所以,具体再跟税务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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