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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2014-11-11 07:56:24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连年巨额亏损无法持续经营,我公司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借给子公司一笔款项,借款后经营状况并无好转,由于该行业关系国计民生不得关停,所以我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将子公司的负净资产承接过来,纳为分公司进行管理。由于子公司法律的变更我公司的贷款永远也收不回来,请问这笔委托贷款可以做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吗?可不可以根据以下文件来确定“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母公司、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企业,母、子公司间又有着与其他独立法人企业间不同点,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可能是全资也可能是控股)。如为全资股东,则它们二者之间不存在普通意义上的合并,只需要母公司履行股东权利,注销子公司,由母公司经营子公司的相关业务(如涉及许可证件,则母公司需重新办理),母公司不能因此增加注册资本。如为控股股东,则可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合并,增资数额不应计算母公司向子公司的投资额,涉及前置审批的,仍然要重新办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税收政策,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第4号)的规定,区别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种情况。
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规定如下: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本限额为在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弥补限额。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委托贷款的形式借给子公司一笔款项,由于子公司已经纳入母公司的管理,那笔贷款,就相当于母公司的贷款,由母公司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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