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于2011年9月股东以3000万作为转让价格,股东由法人企业A转给法人企业B和个人D,其中B企业占99% 金额2970万,D个人点1%,金额30万元。2011年9月30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情况如下:
期初数 期末数
负债合计 100,468,802.57 124,554,688.73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5,002,857.00 30,002,857.00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其中: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 -738,066.76 3,989,588.78
所有者权益合计 4,264,790.24 33,992,445.78
负债给所有者权益总计:104,733,592.81 158,547,134.51
提问:该企业是2005年以前注册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现地税对以前的股权转让作检查,提出总资产减总负债,减注册资本,转让企业A要按增加的3989588.78元来交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请问老师该地税的这种算法是否合理?另该企业的这种转让方式具体要承担那些税种,大至多少?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股权转让:
1)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第191号)。(转让方)
2)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按0.5‰税率缴纳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合同双方)
3)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转让方为法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自然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价减除原始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5)有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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