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对方已开具46.8万元的煤炭销售发票,煤成本40万元,税金6.8万元,但是因煤质、到货时间等原因双方存在争议,后达成共识,只付煤款38万元,税额6.46万元。
请问:1、我方能否以煤款38万元,税额6.46万元入账?(与发票不符)
2、税务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的6.8万元与实际6.46万元差额0.34万元,我方做进项税转出,是否能以此做账务处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有关发票作废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2、有关开红字发票的规定: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