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
您好!
热力供热公司收取的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供热费收入于2014年11月一次性收取,并同时给客户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由于其对应的成本如热源费、电费、工资等均为分5个月分别计入,请问所得税的收入可否分期确认,如有,请提供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分期确认收入,请参考以下文件
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收入,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应当按照实际供热期,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