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请问,若我在会计软件中做账入1000元进项税,但只在系统中认证600元,那么剩余400元要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的待抵扣税额中填写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此规定要求纳税人1)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2)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必须申报。(申报的必须是已认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