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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失业保险在岗培训补贴

2014-12-16 17:58:16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收到县失业保险所失业保险在岗培训补贴,用于在岗职工培训。仅有和县失业保险所的使用协议,没有县级相关部门的拨款文件,请问要交企业所得税吗?财务与税务分别怎样处理?(最好能有会计分录)相关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可以看出,没有拨款文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与收益相关的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如符合相关条件,但相关费用如果已在拨款到位前支出,应按其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以不征税收入拨款支付符合费用化条件的项目费用,借记“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项目)”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项目费用化支出余额转入损益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同时确认不征税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收入

本处所谓“资产”,主要指由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此项支出一般分几步确认:
第一步,将不征税收入用于购置长期资产,借记“在建工程—××项目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开发)”科目
(以下均省略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借记“固定资产———××资产
(不征税收入购置)”、“无 形资产———××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科目。

第三步,折旧、摊销和分配递延收益:(1)从长期资产计提旧、
摊销时点起,按折旧、摊销年限均匀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折旧、摊销分录比照正常分录编制)。

第四步,终止确认。相关长期资产报废清理或出售时,不征税收入应予最终分配:最终分配时点是“资产折旧、摊销期限届满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届时,按相关“递延收益”科目余额,借记该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长期资产终止确认时应按正常报废、
出售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不征税收入以实物资产形式进行补助,以上会计分录应作相应变动,具体处理不另祥述。


(三)结余款项的处理
结余款项的处理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收到补助拨款后未予使用或未完全使用而缴回政府部门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收到拨款补助后5年内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又没有缴回的,在第6年初应按未使用或结余的款项,借记“递
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税政府补助”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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