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节能公司长时间不能取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致使不符合合同能源条件,用能公司“折旧”的依据是什么?对方(节能公司)应提供什么合法票据?(是否需要提供投入资产的发票?还是由对方就整个项目开具发票?),还有在这种情况下,我方(用能公司)向对方支付分享收益时,应取得什么发票才符合税收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既然不符合合同能源条件,那么不能享受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
如果不符合合同能源条件,这样就变更成融资租赁性质的业务。贵公司可以借鉴融资租赁业务账务的处理方法来运作。建议贵公司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具体的处理意见,防止出现潜在的风险。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