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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问题

2015-01-19 19:05:14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2008年成立于西部地区,从事火力电厂的运营,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等原因,火电厂直到2014年才开工建设,我公司又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那么等到我公司16年建成投产的时候应该按哪种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呢,因我公司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的西部地区电力项目的建设,能否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贵公司16年建成投产的时候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免征、减征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因为贵公司还没有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不能再享受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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