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从事一项生物燃气应用技术研究,收到科技局拨款20万元,请问如何账务处理,需要交纳所得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前者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后者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对企业收到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期,应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在以后期间内递延确认,应对当年会计上未确认营业外收入的递延收益进行纳税调增,以后年度逐年进行纳税调减。若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收收入,税法上应在发放资金当年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同时对不征收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按照会计确认的期间进行纳税调增。
如果贵公司的拨款属于不属于以上所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则在收到的当年计入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请参考以上文件规定。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