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董事会下达的工资总额是正式职工的,劳务派遣发生的劳务费是否也应该并在工资总额内,超过董事会下达的工资总额要纳税调整?
2、合同的时间为本年8月至次年8月份,合同约定发票在合同结束后开,在本年已计提费用4个月,汇算清缴时,不开得4个月发票能否税前列支?这样的合同能否在次年全额列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可以并入工资总额,也可以按劳务费处理,超过的部分一般是需要调整的,但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可以不调整。
2可以列支,只要能在次年5月30日前取得发票,如果是合同完成取得发票,费用不大,税务机关一般也没有事。这样的合同应当按权责发生制,是哪一年的就列支在哪一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