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2014年5月收到186万股分红款300万元。其中属于2013年1月1日前持有的177万股,2013年6月10配1.5股,2013年8月出售17万股。能否全额作为免税收益?若不能,如何办理免税投资收益申报?如何计算免税部分和非免税部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依据企业所得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适用个税的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就免税,贵公司上述分红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是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办理免税备案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上进行备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