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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及赔偿款所得税前扣除

2015-07-01 16:50:3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目前我司有这样一个情况:我总公司与对方签订租赁合同,租对方的加油站进行自己经营,并以此加油站设立为二级分支机构。目前因预期业绩不佳导致我司提前和对方解除合同,但合同最早约定一下支付了5年租金,截止目前我司租用了2年,剩余3年租金对方不予退还,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备案?如果不可以的话,如果我司与对方再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一定违约赔偿款,其中剩余3年租金作为赔偿款的一部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总体赔偿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或者剩余3年租金可以一次性摊销到租金费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贵公司上述损失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由税务机关进行批复,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税前扣除,否则是不能税前扣的。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按规定公司一次性支付5年租赁费是要分5年进行摊销的,不能一次性在某一年内摊完。2、如果贵公司做为赔偿款在税前列支需要对方为贵公司开具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白条入帐肯定是有问题的。
专家回复
您好:按规定企业应当取得合理发票才能入帐,但如果公司确定无法取得且该项费用也确实已经支付原则应当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建议您再与公司所属税务机关确认一下。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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