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为整合资源,现有一个有限责任公司A企业有意向兼并另一个有限责任公司B企业,对兼并与被兼并企业会产生哪些税收?如何避免?请老师给予指导,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客户你好,企业兼并请参考以下税收政策,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何免税问题,属于税收筹划问题,按俱乐部规定不在网上作答,如有需求请与当地俱乐部联系,谢谢合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