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内蒙古投资建设煤电路一体化项目,当地国土部门已于项目建设前对我公司征用土地范围面积补偿标准进行公告.我公司按照政府标准将补偿款支付国土部门,之后再征拆进展中,当地村民要求超标准进行补偿,我公司拟提高部分征拆土地的补偿标准,但当地国土部门回复高于标准支付部分国土部门不认可,由企业自行支付给村民,若我公司直接将补偿款项支付村民,可否以与村民签订协议、付款明细、村民领款明细、银行回单等作为入账依据?入账后此成本在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抵扣?所得税实施条例中是否有明细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如果是合法的征用,补偿安置标准由县(市)政府规定,并由国土资源局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明示;如果是非法征地,则应对农民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从法律上说,应该是土地的市场价值。不管是补偿还是赔偿,都没有全国统一的价格。
对于直接将补偿款项支付村民,可以与村民签订协议、付款明细、村民领款明细、银行回单等作为入账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一项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支出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第二,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因此,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