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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收合并增值税留抵额的处理

2015-08-08 07:28:13
提出如下问题:
我集团拟将子公司(100%控股)注销并入集团核算,但子公司存在大额增值税留抵,请问增值税方面对全资子公司合并的留抵额是否有相关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未予明确,无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但从增值税的计征原理来看,应该允许继续抵扣。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谢谢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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