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我公司正常运营的一座天然气供汽站,因当地政府整体规划而遭拆迁,政府把土地收储后以招拍挂方式,由开发商开发成居民住宅,作为补偿,开发商给我公司10套住房和2套底商作为补偿,我公司分别与当地政府土地收储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合同》;与开发商签订了《阳光气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目前房产的发票已经收到,房屋产权登记证正在办理当中。
请问:1.我们置换进来的房产是收到发票时候入账还是办理过户拿到登记证书时候入账?2.我们的天然气供汽站是政府规划遭到拆迁,由开发商作为补偿给我们10余套房产,该过程涉及那些税种,如何计算缴纳?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收到发票时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按4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搬迁。2、有新的投入计划或立项报告。此案中,由于企业提供了政府搬迁文件、搬迁协议、搬迁计划和重置固定资产的立项报告,根据上述文件,此项收入可不在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