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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时点和会计确认收入的差别

2015-09-02 14:16:2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与政府签订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协议约定于下月的5日前提交上个月的结算通知书交给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并应于收到结算通知书后10日内付款,现公司领导认为确认收入的时点是提交结算书时,科目: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但是纳税申报时不交增值税,等实际收到款并开具发票的时候再交税,领导的观点是会计准则上符合确认收入条件所以确认收入,但不符合税法中增值税纳税条件,所以不交税,所以想问这种处理正确吗?如果不正确要怎么处理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贵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分期收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分期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收入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准。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个人认为贵公司可以按照取得政府支付的服务费,或取得收款凭证的时点做为收入和应纳税额的确认时间点。 如有疑问我们可以再探讨,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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