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母公司(非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名下房产(账面价值5000万元,评估价值10000万元)增资至全资子公司(非房地产开发公司),请问母子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费,金额是多少?母子公司分别怎样账务处理,金额是多少?
2、母公司(非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名下房产(账面价值5000万元,评估价值10000万元)划转至全资子公司(非房地产开发公司),请问无偿划转、支付股权和支付现金三种划转方式下母子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费,金额是多少?母子公司分别怎样账务处理,金额是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母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子公司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母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子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所投房产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免缴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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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2-05
字体: 【大】 【中】 【小】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房产对外投资属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原计税成本依法税前扣除。
2、无偿划转:母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各种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营业外收入(评估价值-账面价值)
支付股权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支付现金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现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营业外收入(评估价值-账面价值)
子公司账务处理:
无偿划转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支付股权: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支付现金:
借:固定资产
贷:现金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可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号 八、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可以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政策不以评估价入账而是以原净值入账而规避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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