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们是一家集团制国有企业的子公司,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有食堂单位招待应主要在食堂进行,而食堂不对外营业也没有税务登记证不能开发票,我如果将食堂接待费用按成本进公司招待费,那这种招待费是否也要按40%交企业所得税呢?
您认为在当前这种政策下,公司食堂招待费应如何处理既合法又合规呢?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单位内设职工食堂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而且是为本企业招待外来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但也需要取得合规票据,如果企业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会计处理为:
借:业务招待费
贷:原材料或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