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乙方)承揽的工程,是由发包方(甲方)提供材料,我公司与甲方就工程款结算签定的协议如下:该工程项目经审计造价100万元,其中材料款20万元(甲供材料),工程施工款80万元,甲方扣除10万元的管理费,支付乙方70万元。我公司的做法是:给甲方开具发票70万元,按照70万元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现在我们的主管税务机关查账,认为我们计税依据不对,营业税应该以100为计税依据。请问税务机关的说法对吗?我公司应该如何纳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税务机关的说法是正确的。甲供材时,贵公司应要求甲方将材料出售给贵公司,贵公司取得甲方开具的发票后,将该材料费用计入该工程的施工成本,贵公司给甲方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就包含了甲供材的款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