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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税额

2015-12-07 17:01:0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增值税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期末有留抵税额,外单位承建我公司矿建项目,使用我单位的电费,我单位在每月核算应付他们工程款时直接核减了电费,税务检查是要求我们将这部分电费做转供电处理,我想问一下,此电费是为我公司项目建设用的,最终进入成本了,我们还要做转供电处理吗,税法上对此有没有规定?如果最终要转出进行税款缴纳,是先行缴纳还是先用留抵税额抵减?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六)购进小轿车等缴纳消费税固定资产、房屋;
(七)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八)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九)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十)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十一)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不可以抵扣。可以用留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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