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跟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规定每季度按经销商销售额的1%计算季度返货金额,在下次购货时分次或一次返还同等价值的货物;同时,又规定如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年底按全年销售额的3%计算返货金额,待次年分次或一次返还同等价值的货物(按售价)。请问老师,我企业对此业务该如何纳税?有没有好的策划方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贵公司应按返还金额前的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支付的返还金额可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税收策划问题按俱乐部规定不在网上作答,如有需求请与当地俱乐部联系,谢谢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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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返还的货物的价值已经包含在下次销售货物的总价中,不需要在增值税或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计提税金了,这是个人对于税法的理解,税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再咨询一下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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