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财产正常损失

2015-12-21 10:18:39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属于天然气销售行业,气损按照3%提取,税务机关评估时提出:1、税法对气损率没有明确比率;2、正常损耗没有清单申报。请问:针对以上问题怎样与税务部门沟通可以避免税务损失,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依据以下文件与税务部门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