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不可以,何时可以?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凡企业提取了资产减值损失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增。待企业实际处置或核销资产损失时在处置或核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转回,即作纳税调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规定: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