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公司和我公司拟发起成立新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公司用经营性净资产1000万元出资,占新公司股份20%,出资资产为房屋、土地、设备、批文、专利、商标,资产评估价格5000万元,负债评估价格为4000万元,并且承接**公司原有职工。另一公司股东现金出资4000万元,占新公司股份20%。
问题:**公司在以净资产出资成立时,是否需要缴纳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新公司的资产折旧、摊销价格是否为原账面价值
二、**公司以上述资产评估价格5000万元成立新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新公司成立后,我公司以4000万元转让80%新公司股份。
问题:上述事项,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在哪个环节缴纳?是以资产评估价格成立新公司产生纳税义务,还是股权转让时产生纳税义务?新公司资产的折旧、摊销是以5000万元为基准,还是在**公司的原值为基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企业需要按照评估增值额的差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新公司对资产的折旧应按评估价值进行折旧摊销。
2、企业所得税是按照评估价5000万元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资产过户给新公司的当天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公司对资产的摊销应以5000万元为基数进行折旧摊销。新公司注册成立后再次以4000万元进行股权转让,因为是平价转让不涉及到个税(自然人股东)或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会涉及到印花税。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