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本部在山西太原,公司目前在外地建设了三座液化工厂,太原国税局现在告我们说工厂类的在建投资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在山西太原抵扣,必须去项目所在地抵扣,想问一下这个规定有什么相关税收政策依据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在签订异地施工合同前,在当地办理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到施工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施工超过180天的,在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因此贵公司在外地建设三座液化工厂,取得的增值税收入应在施工地缴纳,进项税也应在施工地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公司目前在外地建设了三座液化工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