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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后的涉税事宜

2016-05-18 16:54:5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1.我煤矸石电厂5万机组属国企因环保不达标于2014年7月永久性停产,帐面还有近300万元煤矸石杂煤底子存货平均单价82元公司两年一直招标低价销售无人问津,现想估堆30-50万招标售出(符合市价),若能售出,我按售价交销项税,我有涉税问题吗?300万与售价差额用作进项转出吗?无法售出用作进项转出吗?

2.当地政府帮忙协调给职工找出路,将近600名国企职工中431名承包私企的内部发电厂,私企将人工成本及5万管理费转我公司,我公司发放工资上交五险二金(这样才能安定职工没脱离国企职工身份)5万管理费是我公司自行解决运行表纸办公用品通勤车及七项费用等,两个法人主体,我公司给开劳务发票合适吗?我公司是否需将原经营范围矸石发电更改为劳务派遣?若开劳务增值税发票如何交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劳务派遣项,可以开具劳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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