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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征管期限的征收问题

2016-07-28 16:38:25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单位2009年有一笔不征税收入,但是不征税收入的支出没有在所得税前扣除,现在税务局要求我单位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我单位能不能以征管法52条的规定规定,超出税务局追征期限的规定,认定税务局补缴税款的通知无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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