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经营投资加油站,2012曾从个人业主手中购买加油站,当时开具不动产转让发票600万,土地证已过户我单位,但房产证未过户。目前因各种原因我们又将此站退回给原业主,后期采取租赁方式,经评估土地价格为270万。
1.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将土地证过户给原业主,但并未有明确的合同转让价,那么这个过程需要缴纳的税费为:转让环节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2.如果以上税种需要缴纳,增值税部分如何计算,目前评估价低于当时发票开具的转让价?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从贵公司的情况看,贵公司依据以上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契税不需要缴纳,契税由买方缴纳,其他税款需要贵公司缴纳。
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