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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项目税收优惠

2016-11-25 13:30:12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请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是从企业第一次税务备案开始的那一年,所有合同能源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还是对合同能源项目按单个项目逐一判断,如2015年里有的项目是第一笔收入,享受免税优惠,有的项目是第一笔收入发生后的第四年了,享受减半优惠,这样2015年里,有的是免,有的是减半。不知道哪种理解是对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按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为起点,分项目来核算。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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