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注册在A地,后购置土地于B地并设立分支机构,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以分支机构名义缴纳土地税,但土地证产权为总公司。目前需要转让B地土地使用权。总公司一般纳税人已开具转让发票。
1.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都需要在B地缴纳?
2.如果以总公司名义缴税,如何异地缴纳?需要在当地重新注册税号?
3.能否以分支机构名义缴税.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土地增值税应向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即B地申报纳税。增值税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即B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即A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如果以总公司名义缴税,按照主管税务局具体要求申报缴纳,国家没有规定明确要求需要在当地重新注册税号。
3.能否以分支机构名义缴税,国家没有专门明确规定。
现在是营改增过渡期,建议和主管税务局具体沟通确认。
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