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政府补偿费

2017-01-18 22:23:2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2013年建成一座场站(包括:设备、房屋),但一直没有使用,设备、房屋已计提折旧,2016年政府通过中介公司评估,总价为2000万补偿给我公司(设备还是我公司自己用,房屋拆除),请问老师这部分补偿费用缴纳增值税吗?我知道企业所得税肯定缴纳,因为我公司没有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偿这一块3个相关规定(政府文件、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除此情形外,纳税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