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为盘活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事业单位名下资产会发生应国资委要求将资产划拨给相关国有企业的情况,而国有企业的实际出资人也可能会是事业性单位,这种事业单位将资产划拨给国有企业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资产划转(过去常被称之为资产无偿划拨),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重组形式,通常发生在国有企业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例如,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投资成立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同)将其直接控股一家公司的资产(实物或股权)转入到国资委直接控股的另一公司,财务处理时,一方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另一方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这种以资本公积作为对价的资产划转,其实是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偿划拨”。40号公告将资产划转扩展到符合条件的所有居民企业之间,而不仅限于国有企业,文件列举了资产划转的四种形式。
1、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2、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4、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属于以上范围的,不动产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属于以上的,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