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你好,我公司属于一家药业企业下属医药销售公司,由于高层领导政策规定,目前采用药厂按照出厂价格销售给医药公司,医药公司按照药厂给的出厂价销售给市场,医药公司再销售给市场时,采用买一赠一形式进行市场拓展业务,买一全额按照销售价20元开票,赠品只开具1元发票。请问老师,上述模式有何种税收风险?如何操作能把税收风险降为最低?谢谢老师回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关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非常明确,应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销售的商品要确认收入,赠与的商品也要确认收入,只不过这种确认不会造成收入总额的增加,相当于是一种折扣销售。
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了买一赠一销售模式中的赠与行为,也是销售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是销售商品与赠与商品总和。
其次,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不属于所得税范畴,所得税上对买一赠一中赠与行为的认定,不会影响流转税增值税中对该行为的影响,因此,赠与商品仍需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