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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 专家回复 | 您好:没有找到相关的资金来源规定。但混合性投资与优先股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国发【2013】46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文件两者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 第一,指导意见中规定优先股可以分配剩余财产,而41号公告中规定的满足条件的混合投资应该是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这一点与国务院文件中的优先股的特征不相符。 第二,指导意见中并没有规定优先股有着明确的投资期限,而41号公告中规定的满足条件的混合投资应该是有明确的投资期限,这一点也与国务院文件中的优先股的特征不相符。 第三,也是最主要的一点,指导意见中直接规定了“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而4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被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利息税前扣除。从这个角度来说,优先股税收属性上还是权益性投资,而混合性投资满足一定条件时其税收属性是债权。 |
| 专家回复 | 您好:我们只能把相关的文件给您列举出来,具体业务判定需要由税务机关做出,我们为您提供的文件也只是为您提供参考,如果您还是认为贵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属于混合型投资建议您再与税务机关进行一下咨询。谢谢您的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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