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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模式下的投资方界定

2017-08-01 09:39:45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咨询下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对于解释(三),是否有明确规定投资企业所指主体一定是企业,我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向社会公司融资,是否符合明股实债的规定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优先股筹集的资本属于权益资本,通常没有到期日,即使股息不能到期兑现也不会引发公司的破产,因而融资后不增加财务风险,反而使融资能力增强,可获得更大的负债额。其次,优先股股东般没有投票权,不会使普通股东受到威胁。第三,优先股的股息通常是固定的,在收益上升时期可为现有普通股股东“保存”大部分利润,具有一定的杠杆作用。
以上这两种投资业务在本质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因此企业在进行处理时应区别对待。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没有找到相关的资金来源规定。但混合性投资与优先股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国发【2013】46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文件两者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 第一,指导意见中规定优先股可以分配剩余财产,而41号公告中规定的满足条件的混合投资应该是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这一点与国务院文件中的优先股的特征不相符。 第二,指导意见中并没有规定优先股有着明确的投资期限,而41号公告中规定的满足条件的混合投资应该是有明确的投资期限,这一点也与国务院文件中的优先股的特征不相符。 第三,也是最主要的一点,指导意见中直接规定了“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而4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被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利息税前扣除。从这个角度来说,优先股税收属性上还是权益性投资,而混合性投资满足一定条件时其税收属性是债权。
专家回复
您好:我们只能把相关的文件给您列举出来,具体业务判定需要由税务机关做出,我们为您提供的文件也只是为您提供参考,如果您还是认为贵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属于混合型投资建议您再与税务机关进行一下咨询。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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