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中国的医药企业在欧盟GMP认证前委托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境内无常设机构,并且不是发放认证许可的部门)做关于认证前的培训,以及相关设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差距分析。这两类业务受托方的国家均与我国有税收协定,除特许权使用费外的咨询费用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请问以上两类业务中方企业是否需要比照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呢?感谢老师能给予解答并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该境外企业如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其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收入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该境外企业需要到境内进行服务,则需要视提供服务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
如果是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要判断其是否在境内构成了机构、场所,机构、场所的判断可依下述规定进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构成了机构,则应于境内按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比照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