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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2017-08-23 15:47:58
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我公司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聘请了内部员工进行讲课,并用职工教育经费开支了讲课老师课时费,同时代扣了个所得税,请问老师支付给兼职教师的课时费是否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所得税是否允许扣除,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是单位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二、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
  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
  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2.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3.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
  5.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7.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从以上可以看出,能列支。税前扣除按规定比例。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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