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有一内部食堂,为节约费用,接待客户时在食堂用餐,食堂凭签单到财务报销(无发票),公司做业务招待费处理,现问题如下:(1)凭食堂签单计入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食堂这种对外接待的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要做视同销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单位内设职工食堂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为上级部门来人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此食堂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不需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发票,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但也需要取得合规票据及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凭证,如食堂开具的具备财务要素的收款收据及证明招待事项的相关证明资料,另如果企业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食堂这种对外接待的行为,在企业所得税要做视同销售。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