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成立几年来,一直在研发,未有销售收入。研发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其他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请问: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申报?2、2016年收到科技厅研发补助,2016年年企业所得税未申报,2017年申报行吗?3、2017年若申报研发补助,企业开办费如何申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项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因此,处在筹建期间的企业不需要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1.如果贵公司在筹建期间则不用汇算清缴。
2.如果贵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为不征税收入,则应在2016年填写所得税表,而不能填写在2017的所得税申报表上。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规定冲减筹办费用。若收入大于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当年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
3.研发补助不能在2017年申报,要更正2016年的所得税申报表。2017年开办费正常申报。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的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为期间费用\"管理费用\"正常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被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请贵公司参考以上来处理,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1.2016年收到的72万元未申报所得税,可以去税务机关申请更正2016年的所得税申报表。
2.没有收入按实际申报即可。不可以在2017年申报72万元,因为它属于2016年收到的补贴。
3.不能在2018年申报。需要在2016年申报,因为其属于不征收税收入,在2016年申报了,符合不征税条件不需要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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