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研发项目立项为省科技厅,2014年立项,总支出280万,其中:自筹200万,财政补贴80万。2014-2015年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确定补助金额。2016年经验收后,实际总研发支出350万,经评审后财政补贴72万。2016年我公司开办费800万。请问:1、2016年收到的72万未申报企业所得税,若72万为不征税收入,我怎么补申报2016年企业所得税?2、若2017年公司仍没有经营收入,2017年怎么申报企业所得税?2016年未申报的72万能在2017年申报吗?3、由于2017年仍没有经营收入,预计2018年公司有收入,能把72万在2018年申报吗?并同时申报开办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16年企业所得税补报72万如果不属于征税收入可以在不征税收入报表内填写,填写后,企业就可以不交纳企业所得税了。2、17年如果没有收入可以进行零申报,发生的成本费按照实际金额填写即可。3、企业当年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应在当年进行申报,不能跨年申报。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也可以分期摊销计入费用进行申报。
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贵公司取得的不征税收入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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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回复 | 您好:贵公司如果要补报16年不征税收入现在在税务申报系统内应当是无法直接申报的,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看怎么处理比较好。如果是国家补贴的不征税收入原则应当不存在成本费用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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