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三月份和四月份收到客户货款并且给客户发货完毕,但是未开具发票,也未在四月份做销售收入,现在五月份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票要求按17%税率开,请问可以按17%税率开具发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大白菜会计学堂提醒大家:这里没有强调按套原税率开具蓝字发票,是因为有些情况下可能是预开的蓝字发票,在5.1后重新开具的情况下,反而可以按新的税率重新开具】。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