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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账问题

2018-06-19 14:20:17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1、如果销售货物不是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能否开具发票,是否需要变更经营内容,存在税务风险或其他风险吗?

2、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进费用,按正常固定资产建立卡片备查账,累计折旧是否要考虑净残值,还是按原值进费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因此,1.如果贵公司是偶尔发生这样的业务,是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且无税务风险,如果是经常发生,或者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需要变更的,则贵公司就需要变更经营内容,否则存在罚款等其他处罚。
2.财税〔2018〕54号文件中所说的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费用,指的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并不是会计处理一次性计入费用,会计上的处理没有变更,正常计提折旧,残值是否考虑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交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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