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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分派股利

2018-11-21 15:51:12
提出如下问题:
按财税〔2015〕101号的理解持股1年以上是否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财税[2015]101号,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持股超过1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您的理解正确。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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