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租赁一个软件平台,然后又将此软件平台给分公司运营,与分公司的协议约定,分公司运营收入低于100万,不需要付租赁费给总公司,运营收入超过150万需付租赁费50万给总公司;请问假如分公司运营收入为80万,分公司不付租赁费给总公司,总公司需要将租赁费视同销售吗?视同销售价格多少合适?可以高于市场租赁价格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假如分公司运营收入为80万,分公司不付租赁费给总公司,总公司不需要将租赁费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根据该规定,甲公司出租房屋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运营收入低于100万相当于免租期。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